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作为股东资产的代理人,在做出捐款决策时如何平衡公司本身的社会责任和股东利益?
对这个问题,律师严义明称,第一,在遇到类似汶川特大地震这种重大灾害时,上市公司适度地给予捐款,以承担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这是应该的;第二,作为上市公司,在募集股东资金和年度股东大会上都规定了资金使用计划,如果捐款超过公司本身承受能力,过多地影响自身的资金使用计划,则有可能导致公司自身陷入资金链的困局中;第三,作为公司高管,在捐赠额度方面,董事长的权限受一定限制,而且公司董事长一般都比较忙,如果为捐款问题专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这有点不太现实;最后,公司高管在进行一项决策时,还要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这也是高管的责任。
“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有很多方面,比如可以做大企业规模来扩大就业,还可以改善技术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符合环保理念等等。”严义明称,“上市公司在它的制度和资金规模、能力之内承担最大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的;但是,还应看到,公司经营者有提升企业价值、提高对股东回报的责任。这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点,不能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把对股东的责任忘掉。”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认为,上市公司高管在替股东做出捐赠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规与公司章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考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对法定的社会责任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道义上的社会责任要量力而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认为,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一致的,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会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当然,上市公司高管是没用权力直接拿公司的钱来捐款的,必须尊重所有股东的意志,在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履行法人的社会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