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 你该不该跑?

作者:2008-06-01 22:10:5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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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谁都不会想到,范跑跑,一跑震中国。

此一跑,超越了飞人刘翔,此一跑,超越了9秒72破世界纪录的博尔特,从此名扬天下。

其实,地震来时,天崩地裂,谁也不知范美忠何许人也,倒是他一番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的牛X言论堪比曹孟德,令人瞠目结舌。

美国出了个傻浪私通就够叫人恶心的,国人中竟也有寡廉鲜耻者,如跳梁小丑般,演的一出又一出。

但是愤慨过后,我想静下心来,从法律的角度仔细分析一下其所言所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从一般民法意义上讲,学生到学校学习,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已经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其理由是,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就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其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伤害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责任。从以往的判例看,法庭往往支持或部分支持这一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只一种职责关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最近,北京的一些院校废除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条款,我想这是一种进步,学校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或者是一种监护代理责任,应该及早纳入法律的议程。

由此看来,学校即便不承担监护责任,也应该承担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而教师,作为学校的教职员工,既已形成雇佣关系,其行为当然是代表学校法人行为。而教师法对教师为人师表的规范,使教师从法律上,职责上,道德上,都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对于这些责任,学校和教职员工是否可以具有免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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