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上次我们聊到了《著作权法》对广告人的保护问题,《著作权法》也明确表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一条往往成为诉讼案时最为纠缠不清的地方,“创意”这种东西是通过人的思维形成的无形资产,那么如果双方的思路相近,那么很可能就会产生创意上的雷同,那这到底算谁的?谁都说不清;自古以来“英雄所见略同”的事多了去了,难道那也算思维剽窃?
话说回来,广告创意如果作为商业企划的一部分被盗用了,那么就可以走“窃取商业秘密或不当得利”这两条起诉路线,在广告创意上为什么每次广告人和被告企业要争个你死我活,头破血流?钱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广告创意是广告作品的灵魂。一份广告作品,在发布前就被窃取了创意,那么它的存在价值也就没有了,广告创意中凝聚了多少广告人的心血……
因此,广告创意的先保护阶段,主要还是使无版权的广告创意“版权化”的过程,所谓版权化,是指用其他方式来达到对该广告创意的“合法独占”现在比较多方法的是1、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主张对广告创意的保护2、以合同形式保护广告创意这两种
当下最让人头疼的就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作为思想观念的广告创意,在一般情况下他人是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利用,从而形成新的创意或成果等;这是最要广告人命的地方。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策划方案,广告创意方案等还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边缘作品”谁来保护我们中国广告人,这才是我们最关心的吧?
文中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广告》谢谢各位的捧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