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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的控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订单是经季敏刚夫妇对三亚亚龙湾万豪5日行《预定须知》确认同意后签订的,《预定须知》中对解除已生效订单而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原告当时并无疑义。之后,携程网也进行了电话确认,在电话中向季敏刚夫妇告知了违约责任条款,阐明了如果取消订单将收取60%的违约金的规定,录音文本材料可以证明。因此,收取60%的违约金并非罚款,而是为弥补携程网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即携程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其中包括酒店房费(因未按要求提前通知酒店,所以扣除一晚房费)、机票费(所定机票不可改签、转让、退票)、保险费和被告所购买的出行大礼包费用,总计4106元。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有失诚信原则且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秩序,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由于控辩双方不同意和解,法庭还将择日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