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告公司乙肝歧视获赔1.9万元

作者:2008-05-24 08:20:15| 点击:193|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社会 | 社会百态

侠客:宇宙难圆

北京晨报

被告公司一审被判赔偿1.9万

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遭单位拒绝录用,高先生以就业歧视之名将单位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高先生在朝阳区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高先生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就业促进法》生效以来本市首例诉讼就业歧视胜诉案。

事件·起因体检后苦等无音讯

26岁的高先生原是上海一家电脑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4月,他两次接到被告单位部门经理的电话,问他是否愿意跳槽到该公司。高先生说,该公司很快发给他一份测试卷,他答好题后发了过去。次日,该部门经理答复,可以接收他任职。

5月1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的高先生来到北京被告单位参加了培训、体检。6月1日,他拿到体检结果,上面显示:乙肝小三阳。“6月4日,我到公司报到,公司却因体检结果而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让我回去等消息。”因为迟迟没有等到消息,高先生在失业了六个半月后只得另找了一份工作。

高先生说,被告的行为使他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无收入来源,并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痛苦。为此,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

事件·庭审公司辩解难获信

此案开庭时,高先生未被录用的真实原因成为庭审的焦点。比德创展公司一再否认他们拒绝录用高先生是因其体检不合格,而称高先生未参加单位培训及测评。

法院认为,从高先生与被告员工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确定被告的辩解难以采信。而且,被告虽称是因高先生培训不合格而拒绝录用,但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仍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确定,被告系因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后法院判决,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高先生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例分析

法官结合新规断案

昨天,法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此案做出判决。《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后者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据了解,在高先生起诉后,《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实施,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虽然本案被告拒绝录用行为发生于2007年,尚不适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两部法规,但上述规定内容,系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就业原则的强调、细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

点击:193评论:0好评:0坏评:0

站内相关推荐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