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租房中介佣金总和不得超过月租金

作者:2008-05-15 14:18:4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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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建委发布最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与以往不同的是,新租房合同分“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3个版本,以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付给中介的佣金总和不得超过月租金。新版合同将于6月1日起实行。

新版合同分三个版本

2001年和2004年,北京的房屋租赁合同都进行过修改。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进行的修改,旨在改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安全。

“从6月1日起,凡是租赁双方自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可以签订‘自行成交版’的合同;房地产中介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中介共同签订‘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中介代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与中介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中介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中介佣金不得超月租金

“此次,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在“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合同中看到,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要付给中介的佣金,并且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付给中介的佣金总和不得超过月租金。

而在此前的房屋出租中,部分中介仅向租房者收取的佣金,往往就已经是1个月的租金。

自行交易无需网上备案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从6月1日起,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网上备案或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房屋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而对于市民之间自行达成交易的租赁,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交易则不需要进行网上备案,只需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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