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投诉四大焦点问题的背后

作者:2008-05-15 10:16:41|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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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2008年3月26日,深圳市房地产协会组织召集金地、万科等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召开情况说明会,希望业主正确对待房地产买卖合约,正确认识市场存在的风险,理性维权。

如果说质量和合同纠纷等问题牵扯到开发商管理控制体系的滞后,和社会监管的缺失,那么因房价而导致的投诉,恐怕要由开发商和业主各负其责。

专家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

而相关法律人士则认为,购房是一种市场契约行为,作为买卖双方,都应遵循“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经由购房人和开发商多次要约和承诺,双方签字盖章即告生效,也就是具备法律效力。只要签订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未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条款也未写明“降价需退房”、“降价需补偿”等条款,业主以市场价格下调为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差价补偿”等要求就没有法律依据。

有关服务的思考:提高服务是房产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机遇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军在3??15房地产研讨会上表示:“对房地产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只要不是恶意欺诈,投诉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看待投诉、处理投诉,一个成熟的企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将处理投诉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作为改善企业公众形象的重要环节,作为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提高服务固然是房产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也为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08年资本市场的动荡,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信贷紧缩,为地产企业在股市的再融资增加了难度,一方面是住宅增量的业绩表现不佳,而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服务在消费方面的口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钥匙”。因此,一个地产公司的后期服务水准,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在股市处于不景气的时期,做为外围以及边缘价值,对一个公司而言,就显得格外重要。

提升服务就是回归房地产行业的产业本质,以往项目注重的外包装、概念炒作,在当下的市场寒流中和信贷一样在紧缩,经历了这一轮房产市场繁荣的开发商们头一次感到,报广楼书上绚烂的词汇与画面这样绵软无力,制定开盘价格如此踌躇艰难。黯淡的市场销售业绩,客观上使购房者包括开发商们冷静下来,让市场回归到依靠产品和品质稳步发展的本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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