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匪勒索到17万元后将人质扔进湖中

作者:2008-05-14 19:36:07| 点击:4478|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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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石菲

昨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长生等5人涉嫌绑架、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包庇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林长生捕前系重庆市渝北区无业人员,被告人张顺美(女)系兴仁县雨樟镇农民,被告人李顾江、陈洪宇均系重庆市北碚区农民,被告人邓之桂(女)系重庆市璧山县农民。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林长生、张顺美、李顾江、陈洪宇事先共谋后,利用张顺美与被害人个体老板孙某熟识的身份将孙某骗至顶效,由事先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林长生、李顾江、陈洪宇3人将孙某控制在孙的尼桑蓝鸟轿车里,对孙某进行捆绑、殴打,并逼迫孙某给家人打电话,索要17万元赎金。同时还抢走孙某现金500元、尼桑蓝鸟轿车一辆及银行卡等物。得手后,3人在车上扼住孙某颈部并用毛巾及封口胶布捆绑口鼻导致其昏迷后,将孙某从贵毕公路西溪河大桥中段扔到大桥下面的湖中,致孙某内脏破裂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陈洪宇到贵阳找到被告人邓之桂并向其说了绑架杀人的事实,叫其帮忙处理赃物。邓之桂便带陈洪宇到贵阳市紫林庵一停车场内将车上的血迹清洗干净,陈洪宇又把孙某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交给邓之桂烧毁。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林长生的住所进行搜查时,缴获自制转轮手枪1支、子弹3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长生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顺美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顾江、陈洪宇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邓之桂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孙某的亲属提出了25.9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法庭就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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