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修第一案”中荒唐的仲裁裁决已经被法院推翻!

作者:2008-05-14 12:23:4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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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上海的震惊装修行业“中国装修第一案”现在有了新的进展:曾经广为法律界和装修界人士所诟病的仲裁《裁决书》,即上海仲裁委员会(2007)沪仲案字第0195号裁决现在已经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翻。

在法律专家解读仲裁《裁决书》(“中国装修第一案”跟踪报道之一)中已经详细分析了这份仲裁书的荒唐与无理。2007年11月1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中国装修第一案”,庭审中业主方提供了录音和书面证明证实进念公司在仲裁庭上提供的《水电煤隐蔽工程验收单》系伪造,而进念公司的员工杨某在仲裁庭上也做了伪证。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于2008年5月4日下达(2007)沪二中执字第8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上海仲裁委员会的(2007)沪仲案字第0195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不予执行!至此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佳园装潢)装修质量奇差,涉嫌贿赂仲裁员,伪造证据并诬告客户的龌龊原形已经被庄严的法律揭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目前业主方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将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佳园装潢)违反合同约定、装修质量奇差并伪造证据诬告客户的违法行为诉诸法律,并将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陆全惠枉法裁决的事实要求有关方面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这一荒唐的仲裁《裁决书》,是法律公正的完美体现,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广大业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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