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不得占邻居共享空间 违法装修被判复原

作者:2008-05-14 07:25:4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我家日记 | 装修准备

邻居装修时打通卫生间与外墙空调板的连接窗,并安置栏杆将共有空调板占为己有,而栏杆刚好位于住户李先生的卧室窗外,李先生认为生活隐私遭到侵害,两家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将邻居罗女士夫妇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恢复外墙面原状,并拆除自行安装的护栏。

点击图片查看下一篇文章

点击图片查看下一篇文章

据原告李先生诉称,原、被告住在一个小区同幢房屋的同个楼层上,是相邻的两户。按照设计,原告、被告共同使用空调板,但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打通卫生间与空调板的连接窗,并在空调板上安置栏杆,将本属于原、被告共同使用的空调板作为生活阳台据为己有。不仅如此,被告安置的栏杆又刚好位于原告主卧室的窗外,已经影响到原告的生活环境及隐私。为此原告多次向物管反映此情况,该小区物管向被告开具了“违规装修整改通知单”,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先生将邻居罗女士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卫生间外的平台栏杆拆除、恢复原状。

被告罗女士夫妇辩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可以证明被告拥有该露台的所有权。装修中,为了居住安全也不妨碍其他人安全的前提下,才将该阳台加装栏杆。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施工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空调板平台系两种户型共同使用,此空调板仅用于放置空调主机,不得作为生活阳台使用。关于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权利。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将平台连接处外墙扩大,加装护栏,人员可出入平台。导致被告可以看到原告卧室情况,其加装护栏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在使用上的不便。该事实对原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外墙面原状,并拆除自行安装的护栏。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全球阿里巴巴 -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站 国际站 日文站 | 淘宝站 | 支付宝 | 中国雅虎 | 口碑网 | 阿里软件 | 阿里妈妈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