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手的房子多10平方米 业主同意再补交房款

作者:2008-05-12 11:06:43| 点击:1236|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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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手的房子比合同上大了一成,这么好的事情被溧水市民汤先生遇到了,但汤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并且房子拿到手一年多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原来,汤先生早在2006年就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年6月24日交付了81655元的定金,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协议,还获得了总价1.5%的优惠。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规定,在房屋交付180天内,开发公司应协助汤先生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否则将按每天50元计算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但如今一年多过去了,开发公司至今仍没有为其办理。

据了解,当初双方协定的房屋面积为90.86㎡,而后来汤先生拿到手确认的面积为101.38㎡,误差面积达到10.52㎡,大了一成多。开发商表示,他们已经让步了,只要求汤先生补上3.156㎡的面积,由自己来承担7.364㎡面积。

而汤先生却气愤地表示:“事实上一开始要求我交付清10㎡的房款,我与他们交涉了长达一年之久,他们才于今年2月29日改为要我交付3.5㎡的面积款,并且要我补交以前给我的1.5%的优惠价款。后经过我再次交涉才改为3.15㎡,再加上总价1.5%的优惠价2615元,但事实上,并不是我要他们把房子造得大这么多,而且当初给我的优惠价凭什么要取消呢?到底有没有相关规定,到底我该承担多少钱才合理?”

溧水县消费者协会表示,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买房人退房的,房产企业还应该支付买房人已付房价款利息。如果买房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房人。因此汤先生如果选择不退房,只需要再补交3%的房款,最终,经调解,汤先生同意按商品房约定面积误差3%补了2.73㎡的差价,开发商表示交款后即为其办理申领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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