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6月买房9月要拆迁 集体上书全国人大

作者:2008-05-12 10:06:42| 点击:0| 评论:0|第7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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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不符合宪法原则。”

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前后,各界人士对此进行了批评,甚至要对它进行违宪调查,当时主要在于《物权法》尚未出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这些条例和办法,具体分析其某些条款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与《物权法》有诸多不相容的地方。

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大家注意,拆迁由房管部门许可,和业主达不成协议的,还由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那么结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权法》中明确的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何谈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也就是说,即便是业主的官司胜利了,业主的物权也保不住。而《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要求保护业主的物权,并给与被拆迁人以合理的补偿。

拆迁前应先听证征求意见

本案中,居民反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规划等信息,实际上,居民有知情权去了解相关的情况,而政府也有义务向居民公开拆迁规划、目的、用途和危房鉴定等信息。

很多时候,政府先发出了拆迁公告,然后再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协商,而没有在一开始就举行听证会,就是否应该拆迁与拆迁后怎样补偿等问题来征求居民的意见。可以说,这是对《物权法》的漠视态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可以向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更重要的还是考虑下一步,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补偿协商,居民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也认为,房屋拆迁原则上都需要举行听证会,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而且政府应当向居民公开整体规划、拆迁依据、拆迁目的等信息。而这栋楼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围,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进行危房鉴定,并向居民公开鉴定依据和结果。政府不能随便想拆就拆。

补偿方式金额应协商决定

朱永平说,《物权法》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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