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6月买房9月要拆迁 集体上书全国人大

作者:2008-05-12 10:06:42| 点击:0| 评论:0|第5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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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只有公共利益可征收私产《条例》《办法》:符合批准即发《拆迁许可证》

商业拆迁借政府权力谋取利益

根据《物权法》和《宪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根据《条例》、《办法》,不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相应的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批准文件等,则发给《拆迁许可证》。这样,大量纯属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借助政府的权力之手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为权力提供了寻租机会。

3、《物权法》:协商解决拆迁《条例》《办法》:许可、补偿、裁决、强拆皆由政府决定

被拆迁人无保护物权主动性

平等保护公民私有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主要通过协商方式而不应由政府包办解决。有争议也应由理论上中立的司法部门解决。

但《条例》、《办法》却规定:在拆迁补偿未协商、房屋还在,甚至业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却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让了;《拆迁许可证》发放、启动权、补偿权、裁决权由政府掌控,补偿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时为行政诉讼,却对裁决进行救济时不停止拆迁;政府部门还可强制拆迁。

这些规定无限扩大了政府在拆迁中的绝对权力,只要政府决定启动拆迁,被拆迁人的物权保护的主动性便丧失殆尽,物权平等保护成了空话。其中,有关政府部门有权裁决拆迁案件、对裁决请求救济时不停止执行以及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涉嫌抵触《物权法》、《立法法》及《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第79、87、88、90条规定: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改变或撤销《条例》及《办法》。

叶老先生:支持城建,我搬了7次家

今年68岁的居民叶先生,自22岁那年起他就围绕荔湾搬了7次家,都是支持广州城市建设。他说:“我这一辈子都是在支持城市建设的不断搬迁中度过的。”

从浆栏路到上九路,再从上九路到多宝路,然后是丛桂路、宝华路、带河路。原来的搬迁理由是建设需要、公房置换、单位福利分房、自购商品房;而到眼下,即将面临拆迁的理由,居然是一栋并不破旧的房子面临“危房改造计划”。

“7次搬迁我都能继续在荔湾,如果可以选择,我希望可以一直留在荔湾。”面对这次的危房改造,叶先生无奈地表示这次也许就真的被逼得要离开荔湾了。

麦阿姨:如果提供合适的房子,我们当然搬

一间平常的56平方米的房子,对一家5口来说或许并不是非常的宽敞。但是麦阿姨却对自家那56平米的房子相当的满意,她说,我们家住在3楼,楼高也有3.9米,足够搭建一层复楼,我们夫妻俩和儿子、媳妇、女儿5口人住在一起也很宽敞,而且光线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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