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4 补偿标准为何不与业主讨论?
据泰华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社区共有4000多居民,1600多户,属于拆迁范围的有500多户,占了近三分之一。目前,调查是否愿意到金沙洲和科学城一带购买限价房的200多户居民,都未与拆迁办签约,他们都表示不愿意搬走。
“一个最实际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楼层达4米多高,大部分家庭都把房屋改成了小复式结构,60平米的建筑面积,这么一改,变成了120平米的居住面积,可以住5口人也不拥挤。但拆迁办按60平米补偿,就算9000元一平米,也才54万,在周围根本买不到可供5口人居住的房屋。”一位居民介绍。
“加上交通、治安等诸多不便的因素,对我们的生活将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拆迁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能回迁,也没有就近的房屋置换。”
业主李先生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现在他们私自为我们制定了补偿标准,不容讨论,符合哪项法律依据?”
朱永平律师介绍,广州曾出过一个市八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标准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套,也不与居民及业主商量,但每个时期的房价是变动的,实际操作上矛盾很多,据说各个部门都很苦恼。
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三大抵触
超越《宪法》《立法法》规定权限
-新快报记者 陈文 高古 实习生 吴盛城 敖昌红/文 新快报记者 陈文/图
该楼居民给全国人大的上书简洁明了颇为专业。上书认为上述条例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13条、《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则,《条例》、《办法》属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但却规定政府部门依据自身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并借助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强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这样任何拆迁不管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只要获得许可证便无往而不胜,行政强权凌驾于公民私权之上。
其上述行为超越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权限,应予改变或撤销。
上书认为《条例》《办法》与《物权法》抵触主要有三:
1、《物权法》:一物一权《条例》《办法》:一地两卖
未拆迁就出让将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
依据《条例》、《办法》,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拆迁还未开始原房屋尚完整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新业主持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因此,《条例》、《办法》规定,在拟拆迁房屋未拆除之前,将其土地使用权提前出让,属于典型的“一地两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