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商品房贱卖给官员”的事例中,隐性贿赂的痕迹也非常明显。开发商被指曾改签土地合同,将开发项目由外销改为内销,仅此一项就获利数亿元。而获得这一利益的前提是打通了土地、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的环节。种种迹象表明,开发商贱卖商品房给相关官员,有着重大的“权力回报”嫌疑。假设一套市场价为200万元的房子以一折贱卖,那么少付的180万元对官员来说,则是一种“权力折现”。无论超低价买房,还是超高价卖画,中间的巨额差价便是权力的折价。
在“住不起”的民间语境下,官员获取房屋越容易,也是普通百姓越买不起房的原因之一。因为,开发商“寻租权力”,往往会导致一些主管部门官员抑制房价时底气不足。尽管国家在权力寻租方面的惩处措施愈加严厉,但对于一些隐性的贿赂行为,尚存在警惕性不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虽然已经出台司法解释,但在现实中,被查处的官商“假售”交易,比例却非常之低。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的一次全体会议上曾提出: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有鉴于此,针对新的贪污贿赂形式,不仅防治教育要跟上,司法机关在打击隐性贿赂犯罪时也应严阵以待,这是司法与时俱进、适应形势的必要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