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划条例草案征民意 强拆无主违建拟先公告

作者:2008-05-11 09:06:2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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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5月12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了一些改变。今后暂时找不到“主儿”的违法建设在强制拆除前,北京拟规定,有关部门可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同时,施工现场应当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

草案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6月12日之前,市民都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www.bjrd.gov.cn)参看草案原文,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新修改的规定并非最终定稿,可能在常委会会议上再次修改。

施工现场应公示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稿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做了规定。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其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如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没收。

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的出现,条例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规定,否则该工程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为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不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拟实行许可制

对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条例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取得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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