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观中国广告(一)

作者:2008-05-10 23:03:5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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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olfzao

广告投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有广告就有销售,这个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第二个是多广告就有销售,其实这就是中国广告的现状;第三个是好广告才有好销售,这是广告人的理想。也有人说,现在中国广告界是三个阶段并存的,只要有好广告,就会有好销售,即使创意和细节差强人意些,多少也会有推进作用。但这在实质上却影响了创意的地位

现今,创意产权的维护只能用无奈来解释,无数的Business idea被盗用;原因很简单,idea在中国法律上的界定很模糊,只有business plan除外,因为商业企划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一点也成为了现在众多业界人士维护权益的突破口,“创意产权”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这个可能大家都说不清,但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它属于知识产权;广告创意被盗用也就是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既然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就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

谁来保护广告创意人?这是业界人士共同的呼声,但为什么不少有关广告创意的案子被驳回,或者陷入胶着;有法可依,成为广告人共同的愿望;现在保护广告人的仅仅是那在风雨中摇曳的“行规”罢了

美国保护广告创意的方法是,在侵害还没发生的时候,就把创意作为一种财产或一种权利固定下来;但中国由于是这几年广告界才兴起,变得对“创意”很难界定,到底它只是一种想法,还是它是一种无形资产?这是两个性质,中国法律的界定现在就在这两个性质之间徘徊;当然,比较被动的方法就是,事先不去界定它的范围,如果发生了侵犯创意的事实,再采取弥补的方法,但国内对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强,所以往往广告人是最受伤的。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其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就是无数广告人的救命稻草啊,时间太晚了,以后再添后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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