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购买资格的低收入家庭该如何认定

作者:2008-05-10 08:56:3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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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认定】

自交“五险一金”可从收入中扣除

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群也是低收入家庭。那么低收入家庭又该怎么确定呢?

近日记者接到了一位读者的电话,称自己40多岁,单身无房,每月单位工资只有800元,养老、医疗等什么保险都不交,“已经是南京最低标准了”;可南京划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门槛是:人均面积低于15m2,收入人均低于750元,自己刚刚超了50元,那自己用来交五险一金等福利的钱可以扣除吗?

就此,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表示,对于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交“五险一金”,职工自己交的允许在计算收入时扣除这部分钱,以扣除后的收入去对照750元之类的标准。

【用地保障】

廉租房经适房用地不落实就停供商品房用地

44号文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

昨天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震强表示,如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计划落实到位,那从当年的第四个季度开始,就要停止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

相关措施 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被及时“叫停”

在44号文中,一些权力部门的集资建房被叫停,困难单位的集资建房被按照经济适用房规范严格管理,规矩更严了。规定明确,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原本国家虽然三令五申严格集资建房管理,原则上不批准这样的项目。但实际上,南京市较为“规范”的规定是:绕城公路以外、单位自己的土地,该单位可以在自家范围内建集资合作房。实践中不规范“集资建房”仍然存在,而且这两年又多了起来。这一“叫停”规定很及时,如果切实执行,将彻底使一些有权单位打着住房保障的幌子、谋个人私利的算盘落空,也使得“住房保障”不会再因“干扰正常房地产市场”而遭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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