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

作者:2008-05-09 15:57:59|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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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ng414@yahoo.cn 侠客文章
这个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 2008-05-09

 近日,围绕一项专利的权属纠纷问题,南京一家企业与河海大学对簿公堂。这项在我国水利系统颇具知名度的专利究竟属于谁,双方各执一词。

  一方说,你非法窃取了我的专利技术;另一方说,纯属子虚乌有。日前,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就一起专利权属纠纷,一纸诉状将河海大学及该校教师王某诉至法院。

  原告:我的专利多次获奖

  原告在其诉状中称,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综合企业,拥有数十个专利,其中编号为ZL200410014654.6的发明专利研究(原所有人为该公司副总经理程卫国,现专利权人已变更为原告)已经转化为技术产品自嵌式景观挡土块,并于20055月获得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419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11月获得科技部、商务部等四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为科技部火炬科技计划。公司主要产品有:自主研发的科研产品自嵌式景观挡土砖和生态护坡砖。

  2007年初,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发现,互嵌式砌块技术方案被河海大学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编号为200620070901.9,第一设计人是河海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王某,而王某此前在原告公司兼职。

  诉请:判他侵权,赔礼道歉

  据原告方介绍,河海大学教师王某从2003825首次受聘于原告,2005825再次受聘,直至2006715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6月,王某作为原告方的总工程师,参与了公司与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共同承担的自嵌式景观挡土墙技术开发与示范的水利部“948”计划技术创新与转化项目,且原告与王某的《聘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第三人)对甲方(原告)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解聘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或公开其研究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相关内容,而河海大学涉案的此项专利(申请日为200643,此时作为主要设计人的王某尚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原告方与王某约定的期间内,原告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据此认为,河海大学的此项专利系由王某非法实施窃取原告的专利技术,并以自己为申请人将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转让给青岛公司非法获利15万元,其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将他人权利居为己有的严重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非法实施窃取原告专利技术的事实,同时要求河海大学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确认原告为ZL 200620070901.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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