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人员有望用公积金付房租

作者:2008-05-09 09:10:1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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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昨天下午,省政府正式公布的《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在着力改善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方面亮点不少。

城市低保家庭今年底实现应保尽保

据介绍,今年年底,全省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0年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将全部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从今年起至2010年,全省将建廉租住房总计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力争让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真正做到住有所居。

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今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不低于15平方米。

据悉,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实施意见》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被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可优先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将被严格限制。据了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新就业人员倾向于租住相对独立、套型偏小的住房,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无法很好地满足这些需求。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将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付房租,确保其住房资金保障。同时,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即将规划建设,并将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新就业人员租住。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被纳入保障范围。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不得按商品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价出租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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