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和合同谁更重要 卖房17年后退房惹争议

作者:2008-05-09 08:52:01| 点击:0| 评论:0|第6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维权呼声

一审宣判后,付小清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付小清与黄俊礼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清。

案例二:2003年7月9日,瑞祥公司与日化公司总经理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将某小区一套住房卖给刘某,该房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含附带物:高级装修,总价款人民币40万元;瑞祥公司应于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违约金5%;合同签定后,因瑞祥公司被法院在另一案中判决返还他人28万元债务,若逾期不付,法院将拍卖该房屋。刘某根据瑞祥公司代表董某的授意,向瑞祥公司付款28万元抵作房款。随后,刘某又分别于7月21日、7月30日支付给董某人民币26万元,董某以瑞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收据。同年11月10日,刘某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刘某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支付违约金。瑞祥公司辩称: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购房款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虽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诉争房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现买方反悔,应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刘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并将房产证交于刘某,合同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分办理过户手续。遂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刘某补交房款,瑞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交易手续。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

Copyright © 2010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全球阿里巴巴 -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站 国际站 日文站 | 淘宝站 | 支付宝 | 中国雅虎 | 口碑网 | 阿里软件 | 阿里妈妈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