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和合同谁更重要 卖房17年后退房惹争议

作者:2008-05-09 08:52:01| 点击:0| 评论:0|第5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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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后致电另一位物权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的陈华彬教授,他直截了当地表达了相同的意见。陈华彬补充说,新法优于旧法,况且相应的旧法已被废除。物权法既然已经出台,我们就应该遵循这部法律行事。

提醒:及时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了17年的房子还可能被原房主要回去,背后的种种线索值得我们深入关注。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易体系离不开两大要素的保障: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运行,二是市场交易主体的道德自律。应该说,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确立和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们的市场交易规则也日益趋于完善。但在市场转型期和法制社会建立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在所难免。

以本案为例,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中煤公司本来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之前补办行政审批,但由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关于审批的规定在2002年就被取消,2008年整部法规甚至被直接废止,中煤公司补救的手段就被抽空了。法律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让人们可以预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在本案中,中煤作为一个交易主体,却承担了因为制度接轨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都提醒房屋交易者:房产买卖关系确立过程中应该依法签约买卖,且尽快依约办理过户手续。

中煤公司表示,他们将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们也将跟踪报道此案。

背景资料:两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案例一:1995年12月31日,黄俊礼将其位于江门市北郊天河东路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付小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净收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方负责支付;全部款项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清后交房产证。”买卖双方及证人李某签名认可。同日,付小清付清房款后,黄俊礼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付小清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该房屋由付小清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11月22日,黄俊礼病故。2004年11月4日,黄俊礼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黄俊礼的长子黄大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大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争回房产权,2005年3月21日,付小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付小清与黄俊礼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少缴税费,因此而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判决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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