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房管局长私卖13处公房给亲戚已被撤职

作者:2008-05-08 13:55:12| 点击:372|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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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开发商洛阳市承大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开发商按每平方米1834元进行了补偿,补偿总额为310万元,关玉平等5人据此共可获利约233万元。

当事房管局长已被严惩

2006年1月11日,本报A11版以《蹊跷的233万拆迁补偿款》为题,报道了这起涉嫌违规出售国有房产,大肆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报道引起了洛阳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去年12月12日,洛阳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分别下发了《关于给予刘林柱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和《关于给予刘林柱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两部门查明,刘林柱在担任廛河房管分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权,直接保存和管理单位的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使用伪造的公文,将洛阳市“北大街改造工程”以及“中州东路南片旧城改造工程”等旧城改造项目中的19处公房卖给了其亲属,总面积3344.46平方米,除中州东路南片旧城改造工程的5处房产尚未赔偿外,刘林柱的亲属靠其余14处房产共获利近68万元。

法院一审判定房管局自负责任

今年3月17日,洛阳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注销关玉平等5户所持第×004171号、×249664号、×249665号、×249666号、×24966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洛房(2008)18号文件,理由是关玉平等5户在购买洛阳市东关大街的多处房产时,提交了伪造的售房批复文件。

关玉平等人遂将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和廛河房管分局诉至洛阳市廛河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房产管理局的注销决定。

今年4月15日,洛阳市廛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注销关玉平等5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廛河区法院认为,廛河房管分局出售公房,符合洛阳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系列问题是房管局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洛阳市房管局自负。

据悉,洛阳市房产管理局法规科不服一审判决,已于5月5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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