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同样的分析和查证,“都市芳园”的真相也马上昭然若揭了。
“都市芳园”起起伏伏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附近的“都市芳园”是一个环境优美的住宅区。该地段原来属于昌平县霍营乡半截塔村。1994年7月26日,经北京市昌平县批准同意霍营乡与海南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阳光公司)合作开发半截塔村的立项,项目为龙城新村(后更名为都市芳园),土地使用者为海南阳光公司,项目占地649.85亩。
1995年6月16日,海南阳光公司与北京三峡经济开发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以下简称北京三峡)签署《合作开发“都市芳园”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都市芳园(原龙城新村项目)”。双方的合作方式为:海南阳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市政配套设施费用作为投资;北京三峡以商品房的设计、建筑安装费等费用作为投资进行合作。北京三峡需支付给海南阳光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合作款。
1997年12月9日,“都市芳园”项目被北京市确定为违规建筑之一,并要求接受处罚。鉴于此种情况,1998年8月8日,海南阳光公司再次与北京三峡签订《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在1995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书》基础上,将“都市芳园”分为东、西两区,北京三峡负责开发东区的502.6亩,名称仍为“都市芳园”;海南阳光公司负责开发西区的199.4亩,更名为“九台山庄”。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各区域内的补偿费及罚款。由此“都市芳园”项目成为北京三峡独自开发的国有项目。
1998年12月15日,昌平县霍营乡以1995年6月16日海南阳光公司和北京三峡签署的合作开发都市芳园项目的协议侵犯了霍营乡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1999年5月11日经法院调解,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解除了海南阳光公司的合同,以及海南阳光公司和北京三峡1995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都市芳园”项目的合同;认定“都市芳园”项目的债权、债务归霍营乡政府所有。
实际上,这场官司乃是洪杨文暗箱操作的虚假诉讼。洪杨文伙同卢嘉启(“都市芳园”项目工程部经理)多次找霍营乡政府、海南阳光公司进行商谈,许诺霍营乡政府调解后该项目仍由北京三峡继续开发,要乡政府不要对建设资金有什么担心,同时要求海南阳光公司对该民事调解过程予以配合。在该民事调解进行期间,洪杨文于1999年3月8日提出申请,由万丰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峰华休闲娱乐中心、北京思锐高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至此,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独自开发原北京三峡拥有的国有资产“都市芳园”项目。从“都市芳园”项目的变迁过程来看,似乎并没有什么违规端倪,一切都是时事变化造成,程序也完全合乎情理。但是2000年的一场变故却令人迷惑不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