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暴涨 开发商违约欺诈

作者:2008-05-08 11:01:56| 点击:71| 评论:6|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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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陈桂花
陈桂花 侠客文章

2003年11月上海市益壹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上海市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来温州、台州等地设立销售点,出售并返租徐家汇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我们浙江绍兴、温州、台州等300多购房户购得近400个铺位,且于2003年12月在温州及上海等地签订购房合同和返租协议。之后,壹益公司还多次来临海、温岭、温州等地办理相关手续,直至2005年10月,我们根据壹益公司的通知,或用现金,或现金加按揭到上海永升大厦结清房款,交纳了包括房产契税、办证手续费、公证费、按揭贷款保险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可壹益公司居然以2004年19号文件为幌子,在2005年12月通知我们退房,并与2006年11月起诉部分购房户,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我们有必要向全社会澄清如下几个问题:

一、既然上海市房地局在2004年1月就出台了第19号文件,益壹公司为什么不马上告知我们解除合同?为什么还要在该年的5至6月间继续在台州、温州等地销售永升大厦商铺?为什么还要在2005年6月下旬通知我们办理银行转行(由工行转为发展银行)按揭手?为什么还要在2005年10月再次通知我们结清房款,准备办证?

二、如果十九号文件是个有效文件,为什么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在该文件发出半年后还要对我们购买的商铺进行预告登记,发给我们《预告登记证》?根据《物权法》,预告登记意味着什么?

三、合同约定房屋标的物为“间”,结构为“剪力墙”,隔断为“轻质隔墙”,房屋交付标志为“交付房屋钥匙”,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28日”,为什么徐汇区法院不顾合同约定去认定事实,却冒出个“铜条分割”不符合十九号文件规定,判解除合同?

四、国务院信访办在处理我们的上访件时,明确指出: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开发商是违约的;三、既然发了十九号文件,为什么还要预告登记。并当场把这一信访件及意见批转给上海信访办、房地局。为什么徐汇区法院居然以“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判决?究竟是国务院信访办理解错误还是徐汇区法院理解错误?

五、孙华林已付清全部房款,还收到益壹公司根据《返租协议》规定支付的房租,孙华林要求益壹公司立即交房并继续支付租金,法院居然作出与诉讼请求风马牛不相及的判决——解除合同,请问院长,房租都收到了,这房子是谁的?法院又是凭什么判“解除合同”的?

六、我们购房户中有位叫陈丰的,他在2003年既买了永升大厦商铺,又买了普陀区长寿路上亲佳园商铺,分别于2004年6月和8月取得预告登记,可长寿路上亲佳园已办出小产证,同在上海,同属于小商铺,同是19号文件发布前购买,同在19号文件发出后预告登记,为什么在普陀区就没事,在徐汇区法院眼里就成了“不可抗力因素”,难道上海在执行19号文件时有多重标准,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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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造成商铺纠纷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永升大厦济公故乡人 2008-05-11 16:52:00
本案是一起群体性案件,涉及到300多百人济公故乡人 2008-05-11 09:43:44
本案很明显是壹益公司恶意违约,又恶人先告济公故乡人 2008-05-11 09:38:30
  我们通过了解,壹益公司在上海为所欲为济公故乡人 2008-05-11 09:37:51
本案预售合同是合法性的。本案预售合同的附济公故乡人 2008-05-11 09: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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