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督察条例》将起草 将建中央地方磋商机制

作者:2008-05-08 07:36:16| 点击:26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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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昨天(7日)发布国家土地总督察1号公告,这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成立之后发布的第一个工作情况报告。公告指出,2007年国土监察局处理闲置土地23万多亩,其中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87万亩;监察局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此外,公告透露,一份针对土地督察的《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将在今年开始起草。

公告透露,2007年,在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中,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存在问题的13个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和建议书。

公告明确,国土监察局今年的工作重点将是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包括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继续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公告透露,今年开始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

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9月-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先后任命了总督察办公室和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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