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后益壹公司在购房户不同意退房的情况下,在政府有关部门及高人的指点下,陆续诉请法院为其解除预售合同。法院受理后认为,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仅以地面铜条的方式予以划分,未实施实体分割,不具备权属依法登记、转移条件。按上海房地局19号通知,该楼盘不符合办证条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完成商铺权属的合法转移,所签订预售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判定解除合同,开发商按已收房款本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还购房户。
针对法院的判决,购房户认为法院有明显偏袒开发商的行为,判决极不公正、公平。因为本案法院遗漏重要的合同约定事实,没有按预售合同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而是凭商铺的现状“铜条分割”不符合办证条件,同时还将19号通知作为政府行为,认为是属于不可抗力。购房户认为这是法院知法犯法,司法腐败和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