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燃油税”是否开征应全国人民公决
目前,蕴酿的“燃油税”只是费改税,仅仅是把养路费压缩到了“燃油税”中,并没有真正增加消费者消耗成品油的负担,因此没起到引导理性消费,节约能源的作用。“燃油税”应当是体现了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重视,将会真正让人们往节约用油的方向前行。原来以为实施燃油税最大的好处是会对私车有些好处,对小车有些好处,现在看来不是——“燃油税”按照珍惜资源的思路走下去,税就会越提越高,只要用车,都会付出较多代价,只是小车承受的低一点,并非让小车省事。而这用车群体付出的代价,是用来弥补无车者与不用车者的公共利益。
如果认为加征“燃油税”可以抑制汽车的消费、减少公务汽车的使用,或者小排量轿车、柴油发动机轿车的经济性将更加明显,节能效果更显现,然而事实上并没有起到这个作用。因为社会公车制度、官商暴发户的不断产生以及过路过桥费不可能完全取消。因此,在不取消过桥过过路费的前下,开征“燃油税”可以抑制汽车的消费、减少公务汽车的使用、节能减排和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使用等,只能是忽悠中国老百姓的纸上谈兵,而无实质性的意义。
所以,税收的征管应当基于社会契约,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当税收负担调整将会影响到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时候,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不是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出现了问题,而是改革的程序出现了混乱与乱象。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必然催生宪政革命和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让广大民众进行投票公决!其大方向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轻税原则,必须在调整税收体系结构的基础上,让利于民而不是增加人民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