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解除后,原有的预告登记证明还有用吗?

作者:2008-05-04 10:17:26| 点击:231| 评论:1|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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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渴望上海有蓝天
渴望上海有蓝天 侠客文章
浙江百名购房户上海维权路途迷茫 2008-05-03

  

上海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楼盘,于2003年11月取得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下半年,上海益壹公司委托上海市实信有限公司在上海、台州、温州等地设立销售点,出售并返租徐家汇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当时浙江的温州、台州、绍兴及上海等地有400多人购买该楼盘近500多个铺位。2003年底至2004年4月期间他们分别在上海、温州等地签订购房合同和返租协议,交清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并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2004年2月份后,购房户分别收到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交易中心发给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该楼盘于2005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又于2005年6月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2005年10月部分购房户按壹益公司的通知,到永升大厦付清了全部房款(包括房产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等待开发商为其办理小产证。

2006年2月,上海益壹公司以上海市房地局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9日下发了《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即所谓的19号通知为由,因该楼盘完工后仅在地面用铜条进行分割,未实施整体分割,不能办理小产证,要求小业主退房。退房时仅退还已付房款本金(不包括预订时的确定金),并按银行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对于益壹公司的退房通知,购房户联名提出不同意退房的抗议,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该楼盘的交房条件以“剪力墙”结构和“轻质隔墙”分隔,交房标志为交付房屋钥匙,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28日,并约定了先交付房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履行顺序。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购房户多次与开发商交涉都没有结果,双方各执已见。购房户认为开发商有意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轻质隔墙”分隔,不按时交房,有意不去办理小产证。开发商称已作了努力也无法办理小产证,无法办证是由于上海房地局19号通知的原因。

200711月后益壹公司在购房户不同意退房的情况下,在政府有关部门及高人的指点下,陆续诉请法院为其解除预售合同。

法院受理后认为,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仅以地面铜条的方式予以划分,未实施实体分割,不具备权属依法登记、转移条件。按上海房地局19号通知规定:商场、办公楼转让应当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基本权属单位为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商场、办公楼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完成商铺权属的合法转移,所签订预售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判定解除合同,开发商按已收房款本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还购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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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8号令《房虞世标 2008-05-04 17: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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