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百名购房户购买了上海旭辉集团旗下的(上海益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 位于上海徐家汇中山西路2025号的永升大厦商铺。2003年签订预售合同,2004年8月领取了上海市房地产局的预告登记。05年10月付清(包括房产契税.公证费.保险费.办证手续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而开发商因为止地段拓宽,地铁站的即将形成,商铺的利润已翻了好几番。于是竟然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关于商场和办公大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为幌子。与2005年12月要求购房户退房,退回所付房款。 1:19号文件是2004年1月发的,如果不合法,那房地产局为什么在2004年8月还给办理预告登记. 2;既然不能办证,为什么2005年10月还收取业主10%的房款和其它各项有关款项。那就是欺诈 3:据上海房地产局2006年11月10日给的《书面答复意见书》指出本案商铺所以不能办证是因为益壹公司开发的永升大厦一至三层未进行实体分割。 4;预售合同明确规定物为“间”,割断为“轻置隔墙”。又约为交付标志为“交付房屋钥匙”。然而由于开发商在上海是50强企业。关系网复杂。拒不旅行分割义务。房子也就无法办证。钱与权的典型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