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室音乐关于周杰伦肖像权在内地使用的声明

作者:2008-05-01 11:09:58| 点击:2186| 评论:2|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周杰伦肖像权声明 | 娱乐 | 明星 | 业界消息

侠客:阳阳ā时代

  巨室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作为周杰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纪公司,现正式对于仁和“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事件作出如下声明:

  一、周杰伦并没有代言“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这一款产品。

  自2007年3月2日以来,我方知名艺人周杰伦代言了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代言的产品为“仁和闪亮滴眼露”作出了清楚明确的约定,今年以来,该款产品变更为“闪亮萘敏维滴眼液”,双方严格执行了合同的约定。对于周杰伦所代言的具体产品,我们在代言电视宣传广告中作出了充分的体现。对于这一点我公司现再一次公开明确。

  至于在产品“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外包装出现我方艺人的形象照片的情况,我公司将与生产企业进行核实,并进一步协调解决。

  二、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上市公司的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严格受到国家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闪亮的系列产品也一直受到社会的好评,尤其在产品代言期间,我们也感受到了大型企业的风范。虽然“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不是我公司艺人代言的产品,我们也深信仁和公司以及其旗下的产品不会出现报导中的问题,仁和公司已经作出了公开的说明,失实报导自会不攻自破。

  三、 我公司随时维护艺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没有查清事实,没有任何根据,恶意重伤我方艺人的报告,我公司正式声明,我公司保留对该类文章的撰写者、发表者和相关参与人员採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如果再出现失实或者恶意重伤我公司艺人的报导,我公司随时採取法律行动维护艺人的权益。

  此声明作为我公司对此事件的正式声明。

                      巨室音乐娱乐製作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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