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市场的管理

作者:2008-04-28 11:35:50| 点击:267|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专家在线 | 楼市维权

侠客:minmin
minmin 侠客文章

关于中国房价的从2002年后出现的爆炸式性的涨价。这种现象到底是缘于何种原因?中国真的需要这么多住房么?还是因为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想换更好的房,还是因为一部分富起来的人起挣“房”钱进行了部分钞房呢?西方发达国家是怎么在进行房产的管理呢?曾经中国是企业福利分房,后来被某些经济学家说成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当然我们不否认这种说法的合理性。但是在英国是全民福利房制度。这一点似乎恰恰当时以社会主义论调与资本论调来区别房产市场的。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商业房还是福利房,没有任何政治性质,它的发展实质上在于管理上的问题。这个管理问题不能完全归结于所属的性质。例如私营企业,对于私营本身来说是一种独体所有,类似于“国有”它也是独裁性的,它的经营失败也是会变成穷人的。国有企业也一样国家委任你管理企业,失败也是要承担后果的。例如英国的SOUTHERN ROCK银行倒闭。他的管理者下台,国家还给了近百万英磅的酬劳。这一切不能以企业所属性来决定,而是管理。现在谈房子的问题,以平价房为例,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平价房!平价房可以怎么样处理!假设政府规定居住在多少面积以下的人可以申请平价房,可是有一种可能,平价房多数在离市区较远的地方,平价房申请到了,交通成本又变高了。那么实际上还是让低收入住起平价房。这是之一不利居者。

其二,不利政府者,就是申请者的资料不够真实,因为中国居民的统计资料或者说记录资料不健全。什么样的人有什么样的住房并不很详细的记载。一般以房产记录或者户口来记载。但这交不完全准确。如果一个申请到平价房,并不打算长住,多久可以卖掉。政府在不停地建,一边有人在不停地出售。这对于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并不太好。

那么怎样从一个这健全的资料记录客观原因着手呢?

有几点可以试行,如果一个户申请了一平价房,他得到政府许可购买以后。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后出售,并且可以界定为首先出售对象是政府,类似于政府回购。其二如果在规定的年限之内进行了商业出售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政府不愿回购,同意商业出售。那么,他仍然可以申请的国家规定的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用不给予贷款的做法,引起了银行发展限制。第二:他直接进行了商业出售。这种情况下,他只能申请商业贷款利率,而不再享受任何国家规定的低商业住房贷款息率。并且以此平价单位在内的人都适用于这样的法。但又要注意社会问题。就是子女已经由未婚年龄,或者未婚到已婚的程序,那么一旦成家,就必然造成该住房又低于政府规定标准,那么,在子女,或者家庭成员因成家等客观原因引起必须再购户的除外。如果情况相反这不应该计算在内,如果平价房使用者因病故等原因,他们不应该计算在列。以上其中一点。(待续,待讨论)海敏发表BLOG.SINA.COM.CN/ZMIN

点击:267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