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强制学生建罪犯档 家长网上发帖叫屈

作者:2008-04-27 12:11:06|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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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负责人说,派出所民警在学校给学生拍照、提取指纹一事做法欠妥。后来,一家长找到公安局局长,局长也向当事家长作了思想工作,该家长最后向局长保证,不再追究了。4月23日,所领导以及当事民警已分别向4名学生及家长诚心道歉。

据悉,城关派出所副所长陈金龙已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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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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