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 加班无加班费

作者:2008-04-25 16:27:2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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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如果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加班费的,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

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当中有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由于今年“五一”假期定为5月1日至3日,将5月4日星期天的这天公休日调至5月2日,所以今年的青年节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即使职工上班,也不能够像“五一”那样获取三倍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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