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机动车交通事故新规:无伤亡理赔“一站式”

作者:2008-04-25 10:38:08| 点击:548|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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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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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现在只要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为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排堵保畅”,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于日前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凡在该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本市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都适用《暂行办法》。

如何提高撤离效率:不再由当事人自定责任 建立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据上海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施行的《暂行办法》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万元以内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此会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二是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及5个分中心,提供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此举能较大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增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从而提高处理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

三是取消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定责任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

撤离时应注意什么:处理协商不影响交通 五种情况下不能撤离

按照《暂行办法》,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若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

警方还提醒,一旦发生下列五种情况,驾驶员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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