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平高官迷信“采处”延年 不服强奸罪判决

作者:2008-04-25 08:52:06|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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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7日,吴天喜被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9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吴天喜一审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审焦点:是强奸还是嫖娼?

是否知道少女未满14岁?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称:被强奸的女学生二十多人,其中有数名学生未满14周岁。因此,要求判处吴天喜强奸罪。

但吴天喜却称,自己不知道有些女孩未满14岁。“我找女孩的标准是,一是她们出来得叫家里人知道,如家里不知道怕家长报案事情败露,二是14岁以上,怕形成强奸罪”。

这一点,在刘培等人的供述中得到了证实,“他让我找女学生的标准是:第一,要找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女孩子;第二,要找漂亮的女孩子,不要找难看的;第三,要找听话的、文静的女孩子;第四,要找处女,是处女就给2000元的报酬,不是处女就给500元左右”。

刘培还称:这些女孩送到吴天喜住处后,吴都会问女孩年纪有多大。因此在把受害者送往吴天喜住处前,刘培等人都会采用胁迫手段,要求这些女孩回答已满14岁。

不过,也有证据显示,有女孩对吴天喜说她还不满14岁。一位在2006年8月21日被害的女学生称,“我告诉吴天喜自己13岁”。

赵运恒称,吴天喜知不知道有些小女孩未满14岁,这些需要证据来证明。

吴天喜有没有动用暴力?

“自2005年以来,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先后有二十余名女学生被送到县平镇贾宋供吴天喜奸淫”,公诉方称。

在为吴天喜寻找女学生的过程中,刘培等人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这点已无异议。但直到现在,吴天喜都极力否认,在跟部分女学生发生关系时动用了暴力。

在一审中吴天喜辩称:“我和多名少女发生关系属实,但发生关系时每名少女均同意,我支付了数百元至2000元不等的钱,并非强奸”。吴还称发生关系时,刘培、张玉、薛林等人也没有协助的行为和威胁的语言”。

吴天喜说自己没有采取暴力的理由还有:“我强力反抗,吴放弃实施该行为,在我的要求下吴送我回家”,一受害者说。这点也得到了刘培的证实:“吴天喜跟着我把女孩送回电业小区”。

但部分被害人并不这么认为,一被害人称,“我反抗,吴天喜用巴掌朝我的背打了几下,说:‘滚过去。’就跑下床到张玉睡的小床上,说这个女的不听话,然后张玉就开始扇我嘴巴子。”

赵运恒称:这些女学生都是刘培等人先控制,强迫同意,然后再送到吴天喜那里去。现有的证据表明,部分女学生反抗的迹象不明显。关键在于,在笔录中可以看到,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叙述,在场的人却有不同的口供,无法互相印证,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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