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元转成225万 “宁波许霆”被诉盗窃罪

作者:2008-04-23 16:49:58|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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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归还并不代表无罪

“唐氏兄弟案的定性问题引起许多人关注。特别是在案发后,他们的亲戚马上把钱归还给了银行,所以这其中出现一种声音,觉得这两兄弟涉嫌盗窃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昨天,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目前社会上一种对唐氏兄弟案的看法。

兄弟俩的代理律师张朝惠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张律师曾向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具了建议不起诉意见书,认为唐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用正常的方式转账和提款,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的密码,将200多万元转到自己卡上,不是秘密行为,而是正常行为。”

“而且和许霆不同的是,唐氏兄弟取款后的三天内并没有逃匿,而是继续在厂里上班。被捕后也积极退回了所有款项,实质上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张朝惠说。

对于这样的观点,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要明确的是,唐氏兄弟办理的借记卡并不能“透支”,唐风军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进行了转账。从主观动机上来看,存在犯罪故意。其次,成功转账后,两兄弟并不是积极退还,而是取出部分钱汇给了亲戚,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已经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个人砍伤另一个人,事后又帮他治好了。这难道就可以说这个人没有砍过对方吗?”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最后打了这样一个比方。

据了解,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唐氏兄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有关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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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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