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许霆”服刑7年后 父母委托律师翻案

作者:2008-04-23 16:48:16| 点击:0| 评论:0|第5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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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意义

“类似案件均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予以及时改判”

李春光认为,我国并非判例国家,许霆案件从理论上对其他案件的审判仅具有参考意义。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重审后的量刑结果是经最高法院核准后作出的,所以该案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极为突出。因此,对于非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相近情节案件,均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予以及时改判,以维护国家司法统一——因为这也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案轻判时,应预料到的普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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