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敛财6800万 今日受审

作者:2008-04-23 09:06:5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曾锦春 | 社会 | 法制天地

有“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案,将于今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

曾锦春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全市采矿权审批,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这一身份成为其收受(索要)贿赂的重要条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人民币3111.4万元、4.25万美元、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628.8万元、4.25万美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称,曾 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05.76万元。

另外,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2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643.16万元。据悉,此160万元人情收入,并未计入受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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