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之我见

作者:2008-04-22 13:58:4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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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之我见

英山县民行科 郑江平

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经抗诉程序,而由人民检察院先行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现有法律仍然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

一、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9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20029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两高《规则》、《纪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司法依据。

二、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意义

从法理上看,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秩序、公平、效率和自由。民行检察监督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开创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新途径,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民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它的生命力。

1、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立法上的不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解决了立法和实务中的一些困境,但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仍过于原则,对“两高”《规则》、《纪要》中对检察建议的有关规定没有进行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是抗诉监督方式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纠正司法不公和错案效果更直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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