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两名女子杀害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不起诉的做法不妥;
检察官
尽管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
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见习记者郭薇灿
3个歹徒为了控制坐台小姐,两次逼迫后者杀死其他坐台小姐。2008年3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在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有专家批评检察院此举不妥当,有越权之嫌,但也有专家认为,此举符合“个别正义”原则。
杀人者为何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此问题,有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卖淫女被逼杀人
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为名,在昆明某地驾车将卖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从发廊骗至乡下。他们的目的是要让卖淫女杀人,再以此要挟控制她们为自己挣钱。
在一处农田边,袁、周对何某、李某、方某说,他们三人当中必须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张扑克牌给三人抽,说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结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杀方某,再由她们两人分别杀死方某。
次日中午,何某、李某从袁某的租住处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先后将袁某、周某抓获。调查发现,何某、李某杀人时是被袁某、周某拉着手实施杀人动作的。两人属于被迫,在那种情况下杀人是为了保全自己。经过讨论,检察院依法对她们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检方有越权之嫌
昆明市检察院的决定引起了当地法律界的讨论。昆明一名律师认为,此案中两名女子确实受到了胁迫被迫杀了人,算胁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但这应由法院来裁决。
此案中两名女子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杀人,都已构成犯罪,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应该被起诉,然后交由法院来判决。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越权之嫌。
还有律师认为,此案中两名女子为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了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妥当。
检察官:不起诉无可厚非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昆明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无可厚非。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时候一般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同时,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检察机关会对一些可以不起诉的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