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欲对所有人保密 对外仍以夫妻相称

作者:2008-04-22 07:44:3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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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 但要外人看不出来

双方要一起到父母家吃饭 和朋友聚会

晚上等女儿睡觉后 女方再回自己的住处

分手时 他们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昨天,一对中年夫妻来海曙民政局离婚。

女方是做外贸的,男方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他们结婚6年,有个5岁的女儿。

“老公只有一个,他不宠我,我不如不要这个老公,还不至于那么委屈。”离婚是女方提出来的,原因是她觉得结婚这几年,老公太不浪漫,她实在感受不到老公的爱和关心。

这对夫妻之前其实已经来过民政局几次了。工作人员觉得他们离婚不是为了什么原则性问题,每次都劝他们再回去磨合磨合,没想到他们又来了。而且,这一次,女方坚决要离。

女方拿出离婚协议书。房子归男方,车子归女方,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如物价上涨,抚养费将适当提高)。

“我们还有个口头协议,能不能也写上面?”女方问。

“我们昨晚说好的,离婚的事情要对所有人保密,对外还是以夫妻相称。双方应该一起出席公共场合,如到父母家吃饭、去和朋友聚会、在孩子面前;另外,为了孩子好,我还是会带女儿继续住在结婚的房子里,晚上等女儿睡觉后,我再回我的住处。”女方一口气说完。

“那你们离什么婚?离婚就意味着你们没有任何关系了,说明你们都自由了,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干涉对方了。而且你们能瞒多久?”

“除非你注明违约金或违约可得到相应的赔偿,否则就等于没有实质的约束力。举个实际的例子,男方离了婚,马上找了女朋友,如果你和归你抚养的女儿还去他家,那你们就是第三者了。再替你想得残酷点,如果男方不遵守诺言,他最多给你道个歉。当然如果你违约,也是一样的。”工作人员很直率地说。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这些条款最后没有写进离婚协议书,但双方都说虽然没写进去,他们一定会按照口头约定的来做。

有这样想法的其实还不止他们这一对。4月13日在江东区民政局,也是一对中年夫妻,儿子8岁。夫妻性格上摩擦太大,故提出离婚。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这样写着:

1、离婚后继续住在婚房内,小孩归双方共同抚养。

2、双方承诺:不得带恋人、朋友或者配偶到婚房内。

3、双方承诺:在小孩面前维护对方的良好形象,在小孩面前维持三人和谐关系。保证不让小孩知道双方已离婚,直至小孩18周岁。

4、汽车归男方所有,但使用权归双方直至小孩18周岁。使用方应保证小孩用车优先权利。

5、如一方违约,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去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守约方10万元。

就这两份协议书,记者咨询了律师,他说后面这一份协议书的确比前一对更具有约束力。在民事范围内,如果是双方自愿约定,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但实际上,像前者如果没有提出违约金或者其他赔偿方式,就等于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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