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

作者:2008-04-21 17:21:45| 点击:1489| 评论: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禁烟 | 社会 | 社会百态

侠客:龙江

关于《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目前约有13亿烟民,每年约有500万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指出,如不对吸烟加以控制,到2020年每年将有9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我国是世界烟草生产和消费的第一大国。我国15岁以上烟民有3.2亿,未成年吸烟者约500万。《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指出,我国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我国参与的“全球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在家中和公共场所受二手烟危害的比例分别为43.9%和55.8%。被动吸烟人群中,82%在家庭中、67%在公共场所、35%在工作场所;女性90%是家庭接触,20-59岁男性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接触二手烟的比例最高。

截至2006年10月,世界上已经有154个国家或者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爱尔兰是世界第一个立法规定无烟工作场所的国家。加拿大和美国也通过省或者州级立法措施实现无烟化。泰国从2002年起在公共场所禁烟,公交车、飞机、电梯、公共电话亭、有空调的商场、饭馆和电影院均为禁烟场所。2006年4月,意大利两次通过法案扩大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目前已经扩大到除私人住宅外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咖啡馆、餐馆、酒吧等服务性场所。澳大利亚于2007年10月实现全国室内公共场所完全无烟。法、德也宣布实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香港自2007年1月1日起,绝大部分工作场所和公众场所的室内区域实施禁烟。

二、立法必要性

(一)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是我国积极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实现对国际社会承诺的要求。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第一部公共卫生国际公约,也是第一部限制吸烟的全球性公约,标志着烟草控制已经具有国际法效力。《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是:一是要确保人们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内或者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到二手烟草烟雾。二是必须在室内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建立100%的无烟环境。三是必须通过立法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2011年1月9日全面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为了履行《公约》义务,实现我们对国际社会的承诺,需要制定规章进一步扩大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范围。

(二)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是实现无烟奥运、创建健康城市的需要。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公约》正式生效后的第一届奥运会,中国政府已经向国际奥委会做出了“无烟奥运”的承诺。为了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绿色奥运、人文奥运和科技奥运,我市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禁止吸烟的范围,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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