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河山有感而发:“说家用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奇谈怪论’”。
“卖给我的竟是旧车”
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轿车。
2005年8月1日,朱刚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的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保养完毕后,销售人员却喊“张某”去签字。朱刚纳闷了,上前一看,“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赫然签着另一个人的名字:张某。表格显示,该车于2004年10月6日进行了一次里程达2000公里的走合保养。
朱刚傻眼了:自己买的“新车”已经被人开了2000公里。
他告诉记者,当时买了新车连高兴都来不及,更顾不上看随车的附件。谁知这一叠附件当中还夹着一张“走合保养登记表”——一张足以证明汽车曾经被销售过的票据。后来,朱刚还看到了署名为“张某”的发票,表明这辆车在2004年9月28日曾卖于张某。
而汽车的里程表曾被归零,因为购车时里程表上显示只有48公里。
朱刚认为自己受到经销商天辰公司的欺骗:为什么销售人员不告诉我这辆车曾经销售过?
愤怒的他找到天辰公司交涉:要么换辆新车,要么退车款。然而公司认为,“这两样都办不到,至多补偿2000元”。
无奈之下,他将天辰公司告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49条,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欺诈所购车辆退还天辰公司,由天辰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1倍的损失。
“消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规定就是被著名打假人士王海所充分运用的“双倍赔偿”。
2005年11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共计4525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的判决令朱刚大感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