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各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离职提出的赔偿要求则不断加码。
2007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辞职时,东航向其索赔1257万元。此案一审判决中,东航仅获赔137万元,旋即上诉。据闻此案二审即将开庭。
2008年4月,上海静安区法院受理上海航空诉九名飞行员劳动合同纠纷案,索赔金额涉逾3500万元。上航另有十名飞行员已提出辞职,目前仍在仲裁阶段。
以上种种显示,民航业劳资矛盾已趋恶性。作为雇员的飞行员,惟一能与雇主抗衡的手段——辞职,却又因现有民航管理体制而重重受阻。
南辕北辙
中国现有的商业航空公司,系从早年军管制航空体制脱胎而来。在民航业走向市场化后,以南航、东航、国航为首的三大国有航空公司,一度占据了国内民航市场几乎全部的份额。
此种背景下,商业飞行员长期被视为各航空公司的“国有资产”。飞行员与雇主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其人力资本价格长期未获市场化估值。
时至2003年,当时的中国民航总局在全球航空业“天空开放”的趋势之下,认为竞争已是行业不能回避的未来,遂开始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航空业,期望 “鲶鱼效应”促进国有航空公司提高效率。当年,鹰联航空、春秋航空、奥凯航空三家民营航空公司获准筹办。
飞行员是航空公司的核心生产力,而业已落伍的国内飞行员培训机制长期供给不足。根据国家民航局“十一五”计划,全行业将净增725架飞机,五年间需要补充9100名飞行员。为此,民航局要求国内在此期间每年至少培养2000名飞行员。但业内普遍认为,以中国现有的飞行员培训能力,缺口将达3000名以上。
新生的民营航空公司面临巨大的飞行员缺口,遂开始从国有航空公司“挖角”,尤其是成熟的机长。作为市场化的需方,民营航空公司往往能给飞行员开出远高于其国有雇主给与的待遇。由此,常年“屈身”于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们,第一次意识到自己的价值,也第一次面临市场化流动的机遇。
正是在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并运营的2005年,飞行员辞职事件开始凸显。一些航空公司为维护队伍稳定,开始想方设法限制人员流动。
与此同时,民航局在制定飞行员流动政策时,选择了与航空业开放趋势相反的方向。
2005年,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颁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开始对飞行员流动做出约束性规定。
据此文件,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资纠纷案件,即使经过了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两个阶段,若未获得原航空公司同意,飞行员仍无法转入新公司。
“目前的规则都是由三大国有航空公司主导下的民航总局制定的,多是保护航空公司利益,而飞行员的利益被忽视。”一位飞行员对《财经》记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