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索赔案折射民航管理盲区

作者:2008-04-21 11:47:03| 点击:0| 评论:0|第4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社会 | 法制天地

张起淮指出,目前贯彻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对各航空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和迫切,各航空公司都要与飞行员签订一个培训协议,协议应注明飞行员的培训费由航空公司出,飞行员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多少年,如果完不成飞行,飞行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这个约定,航空公司还能漫天要价吗?”

业内人士认为,改善劳动环境、疏通与飞行员及各部门职工之间的对话渠道、化解矛盾、提高飞行员待遇等,才是留人的根本。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精彩推荐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全球阿里巴巴 -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站 国际站 日文站 | 淘宝站 | 支付宝 | 中国雅虎 | 口碑网 | 阿里软件 | 阿里妈妈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