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个红手印的愤怒:我们“违法”是谁的错?

作者:2008-04-20 16:03:37| 点击:4127| 评论: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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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鲁一丁

《中国青年报》记者 宋广辉 《现代司机报》记者 鲁晟

  两页白纸上满满都是人名和鲜红的手指印,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摆了一桌子,这是河南省183名驾驶“大吨小标”货车的车主,联名给报社的投诉材料。

他们质疑:行驶证核载吨位为21吨的车,养路费征稽部门为何要按30吨征收养路费?而既然交了30吨的养路费拉30吨货,交警又为什么要按超载处罚?

  奇!9吨养路费“人间蒸发”

  河南183名投诉的货车车主,购买车辆的时间大多在2005年以后(国家治理超限政策出台之后)。他们当初购买车辆时,车辆行驶证上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上的吨位一致。然而,自2007年10月开始,河南省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开始不按照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

  部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核定载质量为21吨的车主,在购买养路费时都是按照30吨购买的。当他们询问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的收费依据时,被告知是根据河南省交通厅养路费征稽网的征收标准收费的,但养路费征稽部门没有向车主出示相关文件和规定。不交养路费车辆无法上路,车主无奈之下只能按照养路费征稽部门的说法“溢交”养路费。

  车主们反映,虽然购买了30吨养路费,但却不能按照30吨标准运输货物,原因是交警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认定是否超载,不考虑实际缴纳养路费的吨位。就这样,买30吨养路费,拉21吨的货物,每个月多支出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及运管费等达千元以上;而按30吨的养路费征收吨位运输货物,却又进入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超载30%以上,罚款500至2000元”的范围,车主终日生存在违法状态之中,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车主们认为,养路费的征收和公安交管部门的超载处罚,代表的都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行为的不统一,让车主无所适从。车主们也曾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将车辆行驶证的吨位增至和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吨位一致的请求,但被拒绝。公安交管部门解释说,车辆注册核发行驶证,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辆型号核发的,要变更行驶证的吨位,需要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

  叹!每车每月多交1233元

  投诉的车主算了一笔账:以21吨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为例,该货车在河南省养路费按照每月每吨180元计征,货运附加费按照每月每吨35元计征,运管费按照每月每吨12元计征。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该货车应该按照21吨征收养路费,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3项合计为4677元。而按照河南省该车计征30吨来计算,每月足额应缴纳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3项合计为5910元。

  通过计算,得出银盾牌JYC9281CLS半挂车,按30吨交费比按21吨交费多缴纳各种规费1233元,一年要多交费14796元,相当于当地城市一名普通居民一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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