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车险理赔“过期” 责任究竟在谁?

作者:2008-04-18 15:57:35| 点击:1477| 评论: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汽车 | 使用维修 | 质量投诉

侠客:风飞叶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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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历时5年的官司终于了结。但吕大军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仍然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是因为当初我不同意和汽修公司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合作’吗?”

  2001年,吕大军的爱车“公爵王”出险,直到现在,他还在为申请保险理赔而奔波。

  “为了1万多块钱的保险金,我足足打了五年官司,我不想再耗下去了。”记者在电话里能明显感觉到吕大军的一丝疲态。考虑到等二审判决还会耽误时间,已经被保险公司拖累近五年的吕大军最终同意了法院的和解建议。

  五年前的保险事故,为何理赔拖至今日?吕大军又为何如此执着地要与保险公司交涉?

  车主成被告

  吕大军的“公爵王”当年是挂靠在哈尔滨市乐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投保的,保额34万元,年缴保费7800元。

  2001年4月16日,吕大军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吕大军随即向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太平支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告知吕大军到其指定的成功汽车维修公司定损并维修,确定修理费13368元。

  此后,吕大军按照往常惯例,将车辆及理赔手续交给了修配厂,并授权修配厂代为理赔,保险理赔款作为车辆的维修费。人保公司及成功修配厂两方当时并无异议。

  车辆修理好后,吕大军将车辆取走。然而,人保公司却以理赔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给付理赔款,汽修公司转而向吕大军索要维修费。吕大军认为,他已经将对人保公司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保险公司也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出尔反尔”?

  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2003年,汽修公司向吕大军提出诉讼。吕大军一、二审均败诉,无奈之下,只能服从法院判决,给付了维修费。

  保户直喊冤

  与汽修公司的官司了结后,吕大军仍心有不甘。他说,自己并不是为了区区一万多元才和保险公司叫劲,他只是想讨回公道。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吕大军在当地开的几家店颇有些名气,家里有3辆车:奔驰、丰田“子弹头”和“公爵王”。

  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一改以往理赔手续不全的说法,保险公司此时却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眼见与人保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吕大军于2005年11月21日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吕大军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期限,但是吕大军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吕大军在发生意外后的两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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