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诉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之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之第三十三条[进货检验]的规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之第(一)项的规定和要求。第八章[法律责任]之第三十九条[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责任]的规定;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责任]的规定;被诉方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并有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义务。
请求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诉方的请求,同时在对被诉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申诉方,以及在对被诉方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没财物的处罚后依法给予申诉方奖励。
以上申诉方的申诉未得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质性的具体答复。
“最受赞赏的企业”存在欺诈的谎言
申诉方有到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有关罐装饮食品的罐体生产标准,得到的调查结果:《镀锡(铬)薄钢板易开盖三片罐》推荐性国家标准号:GB-17:17950-1998;该项生产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标准:企业自愿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标准”。
另外,网上的调查结果:二○○七年七月九日由全国包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发起的征求原《镀锡(铬)薄钢板易开盖三片罐》更名为《铝易开盖三片罐》国家推荐标准草案意见的通知已正式下发:
联系人:朱丽萍和卢明;
E-mailwb@qmark.com.cn
电 话:020-83304831
传 真:020-83390780
详情请咨询。
但是,申诉方发现:这次征集的“国家推荐标准”未提到这个罐体,最终是消费者来“买单”的,来承担这个罐体所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缺陷的解释],应当设置“售后使用细则和制度”,完全。制售企业还是毫无责任可负,我们不免产生许多疑问?新的征集修订为什么不采用“国家强制标准”呢?是不是全国包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制罐企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呢?为什么老百姓一次次不断的被罐体的开口内边缘处存在的锋利的刀刃,时常地割伤、划破呢?为什么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说:“我们也没办法,有些事,是合理,但,不合法;有些事,是合法,但,不合理?”老百姓听到后感到莫名其妙和恐惧。
老百姓需要一部“国家强制标准”就可以解决的事,为什么没希望呢?为什么连盼望都没影呢?
申诉方请求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该事件!我们希望得到公平和公正的维权结果。
“满意的连锁企业”是谎言
申诉方的诉求:
一)给予被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被诉方向作为老百姓的我:消费者:公开登报道歉。说明事件所引发严重的影响问题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