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存在致命的质量缺陷!

作者:2008-04-18 22:33:20| 点击:0| 评论:0|第5页/共7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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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受害者: 张 先生说:“我们小商店的顾客买了罐装的牛奶花生和八宝粥,出问题的顾客很多,被割伤、划破人也很多,就连我也有被割伤、划破过的经历。不过,老百姓只是简单的处置了一下,认为:没大碍:使用创口贴,将伤口黏合,未消毒,非常简单的处理,这说明老百姓很宽容、纯朴。那么,“沃尔玛世贸店”应当仔细的考虑考虑事态的发生和不断的发展,应当如何解决问题,不应当对外表示:沃尔玛世贸店说:“我们没有责任,坚决不道歉,原因是我方没错,你要告,我们只能说奉陪到底”!”这是人类的语言吗?简直是岂有此理!

⑤受害者: 魏 先生说:“我们家孩子因为食用了“沃尔玛世贸店”采购的罐装食品,被八宝粥的罐体割伤手指和手指背的事时常发生,由于我和她妈妈工作比较忙,所以,经常给孩子买罐装的牛奶花生饮品和八宝粥,吃过的品牌比较多,什么“惠尔康牛奶花生和八宝粥”“银鹭八宝粥和牛奶花生饮品”“洪大妈八宝粥”“喜多多八宝粥”“泰山牛奶花生和八宝粥”“沃尔玛惠宜八宝粥和绿豆爽”“华元八宝粥”“ 美达牌真的八宝粥”等等,都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基本都是罐体的开口内边缘处存在的锋利的刀刃,会不经意的割伤、划破孩子的大拇手指和二拇指的手背。孩子已经吃出了经验,每次被割伤或者划破,他都会使用“创口贴处置”。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是相当的严重,请两会有关领导和代表关注该事件,最好有人提出“议案”或是征集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来彻底解决事件的连续发生。目前,已经威胁我儿子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沃尔玛世贸店”应当对消费者有个交代。”

“中国最适宜工作的公司”属于卑鄙无耻的谎言!

申诉方认为的法律责任:

一)被诉方经营的罐装饮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的问题,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之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之第二十七条[标识要求]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二)被诉方经营的罐装饮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的问题。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和第十一条[获取赔偿权]以及第十八条[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经营者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申诉方请求请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被诉方立案惩处。

三)被诉方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之第(一)项的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责任]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责任]以及第四十二条[产销禁止食品]的规定,请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被诉方立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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